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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两高报告说要保护你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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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两高报告说要保护你的产权

企业家:两高报告说要保护你的产权

【概要描述】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分别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简称“两高报告”)。本次两高报告的亮点颇多,对于企业家来说,两高在报告中均特别强调要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最亮的点”。

  • 分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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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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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刑事法律事务部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分别向大会作工作报告(简称“两高报告”)。本次两高报告的亮点颇多,对于企业家来说,两高在报告中均特别强调要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最亮的点”。

  本次两高报告均是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什么是刑事犯罪,为什么只有刑事案件中的企业家产权值得特别重视保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回答这两个问题:首先,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当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多实行“双罚制”,企业连同主要负责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其次,刑罚的严厉性,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一般会承担不同程度的罚金,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案企业的财物可能会被扣押、查封、冻结,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刑罚,以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涉嫌行贿案件为例,其被中国法院罚款30亿人民币,数额之巨,至今还未被超越;最后,涉嫌刑事犯罪对企业声誉的影响,一个企业声誉被毁对企业来说毁灭性的打击,特别是某些行业,以“长生生物”事件为例,一家做疫苗的企业,疫苗出了问题,市场上的家长能选择的都尽量不用长生生物的疫苗,这种后果,不可不谓之“致命”。企业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将是一场“灾难”,企业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正常运营,更严重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就是被判“死刑”之日。

  我国《刑法》中约四分之一的罪名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企业家、企业。有刑法学者笑称:“中国法律有消灭民营企业的基因”。严密的法网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步步惊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而没人敢保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每起刑事案件都是有罪的,没人敢保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的刑罚是完全正确的。正因为有这样的怀疑、风险甚至是现实案例,我们的企业、企业家现在被提出重点保护。然,两高报告对企业家来说并不是一颗定心丸,《刑法》中只要规定有单位涉嫌的犯罪,总会有企业和企业家是潜在的被告人,冤案、错案的风险也会一直存在。再看两高报告中的其他数据:51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无罪,30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无罪判决的比例长期保持在极低水平,这可能更让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家恐慌。

  两高报告中提到的被改判无罪的张文中,何许人也,所犯何事?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商超行业响当当的人物,尤其是在他领导下物美的扩张之路,更是让业界惊叹。然而,2008年10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文中犯诈骗罪,犯单位行贿罪,犯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满释放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该案。2018年5月31日,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伴随张文中的无罪回归,沉寂十二年的物美集团重新焕发活力,在商超领域开启新的征程。并不是每个曾经遭受刑罚的企业、企业家都能像张文中、物美集团一样有耐力和勇气,沉冤昭雪、重整旗鼓。

  企业、企业家犯罪原因诸多,时代、制度等原因是暂且改变不了,更可行的是从企业内部出发,寻找犯罪的诱因、滋养犯罪的环境,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中。我国中小企业近些年来迅猛发展,但内部规章制度与国有企业和外企相比仍不够健全,出现问题也比较多。公司内部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此外,在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中,财务制度不健全,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同,给了一些不法管理人员中饱私囊、牟取私利的机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税收问题也是犯罪高发问题,不规范的纳税制度在绝大多数企业、企业家中都存在,当合理避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模糊,很难说,企业家不越界。公司治理的不规范化,也容易使公司的高管们失之监管,公款、私款不分,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分,从而产生失信类犯罪。

  除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犯罪外,企业家自身的原因也是导致犯罪的因素。首先,部分企业家存在侥幸的心理,在合法的边缘试探,尝试“兵行险招”,“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这样的说法依旧有信奉的企业家,趋利性蒙蔽了双眼。其次,企业家的盲目“自信”,认为自己无所不能,从而为所欲为,官商勾结,以为找到了好乘凉的“大树”。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企业家往往是经营方面的行家,但对法律事务的不熟悉或者说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排斥心理,导致其在处理公司经营、纠纷时,不会第一时间想到采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甚至将自己本身合情合理的诉求用违法的手段实现,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现代企业家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就是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凡事都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不仅是永保企业、企业家平安的“黄金法则”,更是每个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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