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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上)

典型案例一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因而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基本案情】死者黎某系钟某的配偶。从2014年4月起,黎某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国际社区项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200元。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20分许,黎某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被郑成驾驶的轿车撞倒当场身亡。

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下)

典型案例八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否认,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

典型案例四   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由劳动者自带工具、管理相对松散等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应结合双方合意、人身依附性、关系稳定性、工作常态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包工头也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某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打卡上班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是否算工伤?

基本案情刘建华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7时2分,刘建华在公司门卫处打卡上班,打完卡后自行离开公司。上午7时45分,刘建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死亡。2015年9月24日,刘建华之妻王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建华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王翠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公司辞退上班时未穿工装的员工,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薇薇2012年2月18日入职明美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所管理制度》,其中第3条显示:“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2013年1月1日明美公司与薇薇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项:“乙方(薇薇)应遵守甲方(明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公司解雇员工时未出具离职证明,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聂曦光与广大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工作岗位为人事,月薪为20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广大公司为聂曦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广大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聂曦光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聂曦光确认收到。后聂曦光到盛远公司应聘,其提供不出劳动关系证明,盛远公司表明能提供证明,予以录用,不能提供证明,

公司解雇在试用期迟到4次的怀孕员工是否合法?

白飞飞2016年7月11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商品主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试用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载明:白飞飞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白飞飞的劳动合同:……(10)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依法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与劳动者工作量、工作效果无直接关联的非常态的较高额度的奖金、福利不应计入工资标准。 基本案情冯某与某销售公司于2013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冯某岗位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冯某在职期间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2015年11月22日,某销售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冯某调整为行政部主管,但冯某拒

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系某大学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求职登记,经被告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原告从事营业员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刘某与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刘某在被告处从事高低压运行及维护工作,执行倒班工作制,月工资为3700元,每月20日前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1日到期后电力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某离职,电力公司未发放其2016年11月工资。2016年12月26日,刘某以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赵琦大学毕业后,与2008年7月与远大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琦的意见,赵琦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琦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琦之间的劳动关系。赵琦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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