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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上班时未穿工装的员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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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上班时未穿工装的员工,是否合法?

公司辞退上班时未穿工装的员工,是否合法?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薇薇2012年2月18日入职明美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所管理制度》,其中第3条显示:“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2013年1月1日明美公司与薇薇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项:“乙方(薇薇)应遵守甲方(明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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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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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薇薇2012年2月18日入职明美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会所管理制度》,其中第3条显示:“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
 
2013年1月1日明美公司与薇薇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项:“乙方(薇薇)应遵守甲方(明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第四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2014年5月23日,明美公司因薇薇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穿工作服,在店长周宁勋对其罚款50元后,薇薇未交其罚款,之后仍继续穿九分短裤,故公司以薇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之后仍不悔改为由,解除了与薇薇的劳动关系。
 
2014年6月9日,薇薇以明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明美公司支付薇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
 
明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明美公司虽主张薇薇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明美公司应支付薇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故判决明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薇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
 
提起上诉
 
明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明美公司主张薇薇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薇薇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明美公司应向薇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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