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赵琦大学毕业后,与2008年7月与远大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琦的意见,赵琦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琦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琦之间的劳动关系。赵琦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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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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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琦大学毕业后,与2008年7月与远大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琦的意见,赵琦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琦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琦之间的劳动关系。赵琦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其通知赵琦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赵琦不同意续订的证据。而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公司终止与赵琦的劳动关系,但未表明是由于赵琦不同意续订才终止的,因此,裁决公司按照赵琦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共4000元。
律师点评
在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都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为什么还会败诉呢,因为企业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缺乏证据意识,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实际原因和过程,以及对企业有利的方面,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导致在仲裁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企业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内容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对于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终止的,有关经济补偿作何安排等,都只字未提,因此,企业也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本案给企业HR们敲响了警钟,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但要有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和手续都应依法而为,言之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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