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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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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刘某与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刘某在被告处从事高低压运行及维护工作,执行倒班工作制,月工资为3700元,每月20日前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1日到期后电力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某离职,电力公司未发放其2016年11月工资。2016年12月26日,刘某以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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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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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期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刘某在被告处从事高低压运行及维护工作,执行倒班工作制,月工资为3700元,每月20日前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1日到期后电力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某离职,电力公司未发放其2016年11月工资。2016年12月26日,刘某以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3965元;4.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6年11月份工资2250元,年休假工资12413元。”该委2017年4月21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8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被申请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二倍工资差额6762.1元、工资1871.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062.1元,以上各项共计11695.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某电力公司支付刘某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2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8017元予以支持,其他期间的请求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17元;
 
二、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被告刘某2016年11月工资2276元;
 
三、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724元。
 
律师指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能以此避免双倍工资的支付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能有效控制劳动者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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