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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留编制外出就业,单位能否以章程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金业运输公司原名四川省泸州市城市运输服务站,魏岩于1978年进入四川省泸州市城市运输服务站工作,与四川省泸州市城市运输服务站建立劳动关系。20世纪80年代初,因四川省泸州市城市运输服务站效益不好,在单位同意保留编制的情况下,魏岩外出自谋职业。1993年3月,四川省泸州市城市运输服务站以魏岩未缴纳维持工龄费为由做出关于对魏岩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决定。2013年7月,魏岩向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员工不同意劳动合同条款导致未签合同,公司要付二倍工资吗?(二审判决)

2017年1月5日胡八入职明斯克公司工作,2017年3月公司给胡八一份劳动合同并要求胡八签订,其中保密协议第4条规定劳动者调离用人单位或合同期满,应承担不对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五年内不从事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并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任职或者从事同类产品和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损失以外,还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胡八查看上述合同后以竞业

员工参加单位体检时当场死亡是否为工伤?

基本案情张飞系某公司电工,2014年1月23日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体检时心脏骤停当场死亡。2015年5月13日,张飞之子张小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飞死亡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工伤认

员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朱某是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倒班岗位员工,李某系其妻子。第一分公司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为:倒班人员生产运行采用四班倒六班配方式,其中白班11点40分到17点40分,小夜班17点40分到23点40分,大夜班23点40分到7点40分,早班7点40分到11点40分。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第一分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公寓。2015年3月5日14时,朱某从嘉峪关市兰泽园乘坐倒班车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2011年3月1日,张飞与隆茂公司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隆茂公司将张飞安排至澳联公司工作,月工资1140元,若张飞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隆茂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2012年3月21日,张飞在储运车间修理木托盘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经医院诊治结论为左食指挫裂伤,左食指末端粉碎性骨折。同年4月17日,隆茂公司作为申请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为何判赔医疗费5万余元?

基本案情2012年7月11日,王某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王某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王某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王某自行垫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

最高院案例:公司不招女性,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提炼公司拒绝聘用应聘者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应聘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对应聘者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应聘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根据过错程度及给应聘者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邓某某主张其面试后并在某速递公

怎样避免薪酬制度不对员工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销售代理企业,乙是甲公司的销售顾问,入职时,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的薪酬待遇为“底薪5000元+补贴+福利”,合同期限为三年。在乙工作两年后,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员工积极性,经公司领导决定,调整员工薪酬结构,由行政部制定并发布施行《薪酬管理制度》,文件载明“销售顾问薪酬结构为:底薪3000元+提成+补贴+福利”。施行一个月后,在当月发放工资时,甲公司以乙考核未

最高院案例: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11例: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基本案情因超过招工年龄,陈某东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陈某东想到冒用其弟陈某强名字的办法。2000年7月,陈某东以“陈某强”的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煤矿公司为“陈

员工病假出国旅游,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

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可是双倍工资以什么标准给,给多长时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状态满一年应该怎么算?这都属于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和HR支付时需要弄明白的事情。今天我们就围绕双倍工资支付事项,和大家一起讲讲双倍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   看起来太抽象,还是举例说明吧!   赵某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职天秤座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9日,原告天秤座公司发布《关于裁撤项目工程部的通知》,于2018年12月1日起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7日,赵某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2019年3月7日,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天秤座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赵某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天秤座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2017年10月1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的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本案中,赵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向前计算一年,即从2018年1月8日起,而对其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应当为从2018年1月8日起算不超过12个月,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并未超过法定期间,故对于原告要求不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天秤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若不考虑时效问题,赵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但我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因赵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8年1月8日,故我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判决因天秤座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劳动者请求中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期满,赵某可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此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于2019年1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因天秤座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天秤座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018年1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天秤座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秤座公司主张不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的上诉请求,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赵志坚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172.32元; 四、驳回北京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简单来说,本案主要关注时间点即可。 第一: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7.10.17-2018.11.30 第二:申请仲裁时间:  2019.1.7 第三:自申请仲裁日往前推一年:2019.1.7-2018.1.8 第四:劳动者可主张期间:2017.10.17-2018.10.16 第五:计算二倍工资时效:2018.1.8-2018.10.16

员工凌晨猝死,曾连续两个月每天加班10小时……能按工伤理赔吗?

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审判人员认真搞清楚案件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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