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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为何判赔医疗费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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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为何判赔医疗费5万余元?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为何判赔医疗费5万余元?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2012年7月11日,王某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王某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王某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王某自行垫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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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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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1日,王某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王某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王某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王某自行垫付。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王某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王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双方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王某医疗费56554.2元。
 
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王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王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于是,公司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王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王某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原判决公司承担王某的医疗费依据不足。于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虽然王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王某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王某缴交社会保险。
 
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王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经核算,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SK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故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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