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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出国旅游,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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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出国旅游,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病假出国旅游,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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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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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

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向丁佶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公司《某纪律制度》中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某《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必须按公司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公司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

丁佶生以要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丁佶生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丁佶生在“病假”期间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首先,在阿里巴巴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等证据材料,本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因此,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病休证明并获得批准的行为,并不构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其次,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做出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和限制。最后,阿里巴巴公司称公司在丁佶生回国后询问其是否去了巴西,丁佶生予以否认,其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在谈话时否认出国事实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综合以上事实,本院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撤销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对丁佶生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佶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提起再审

高院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丁佶生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佶生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佶生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本院再审庭审中,丁佶生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确认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佶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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