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上班途中遇车祸,欲申请工伤,被告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为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借助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器具固定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有规律的劳作模式,工资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技能紧密相连。 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则根据劳务工作量计算报酬,没有底薪限制,双方为松散、平等的合同关系。
永某于2010年4月15日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某汽车租赁公司担任驾驶员。永某与某劳务公司先后订立了三份劳动合同。 永某于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在该两份“年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永某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和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永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永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永某称对两份“年休假征询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被迫签字。 根据永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且申请人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审认定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对永某关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据此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原审法院裁量意见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驳回永某的再审申请。
核心提示问:用人单位规定员工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规定处理员工,是否有效?答:是。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2019年5月6日,在召开内部会议时,因陈某言语粗鲁,总经理要求其离开会场。但陈某拒绝离开并用不雅词汇顶撞了总经理。酒店给予陈某警告处分,并于当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酒店处罚过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