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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上班途中遇车祸,欲申请工伤,被告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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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上班途中遇车祸,欲申请工伤,被告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小哥上班途中遇车祸,欲申请工伤,被告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概要描述】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为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借助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器具固定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有规律的劳作模式,工资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技能紧密相连。

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则根据劳务工作量计算报酬,没有底薪限制,双方为松散、平等的合同关系。

  • 分类: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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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为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借助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器具固定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有规律的劳作模式,工资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技能紧密相连。
 
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则根据劳务工作量计算报酬,没有底薪限制,双方为松散、平等的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自2016年9月起在飞派公司永川站点从事骑手工作,主要为外卖配送工作,每单提成5元,工资为送单提成,没有底薪,工作期间自带摩托车送餐。送餐使用的器械均印制有某外卖平台软件的标识,谢某根据该软件接受订单,接单取单送单的工作流程均通过该软件操作完成。
 
2017年8月19日9时20分,谢某由其住处驾驶摩托车前往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诊断,谢某肱骨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事故发生后,飞派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谢某申请工伤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谢某遂诉至南岸区法院。
 
另查明,飞派公司于2016年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销售网络设备等,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4月13日前为黄某,之后变更为姚某某,现登记股东为姚某某和黄某。
 
谢某在工作期间,不定期接收黄某的转账。每次金额不等,且时间不固定,有时一月一次,有时一月两次。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谢某与飞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作为骑手的谢某自带工作期间的交通工具、相应的其他器械也非飞派公司提供。工作期间,谢某通过外卖APP平台下单、取单和送单,按照该平台的指引和要求进行送餐工作,并未接受飞派公司的指导和管理,该种工作模式并未体现出人格从属性,与劳动关系的内在本质属性不符。
 
2、谢某的工资支付方式为按单支付,多送多得,没有底薪,与其劳务付出相对等,并未表现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与其的工作时限、工作岗位紧密相关这一特征。这与黄某向其支付的款项中即可体现。黄某向其支付的款项金额不等,且差异较大,同时每月支付一次款项、两次款项或未支付款项,这与用人单位每月按期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报酬的方式显然不同。
 
近些年,网约送餐快递人员日渐深入我们的生活,网上点餐、快递送餐的模式不断受到人们的青睐,而与此同时网约送餐人员与报酬支付相对方(涉及餐饮公司、科技公司、平台公司等)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尤其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首先表现为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谢某不需要飞派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和器具即可开展工作,且工作时间、工作地域、工作量等均可根据外卖软件平台下单情况确定,并非基于飞派公司的指示生成,与飞派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考核的内部约束机制。同时,谢某获得报酬不具有相对连续性和等量性,基于其送餐获得报酬支付时间相对不固定,金额浮动性很大。谢某的报酬并非通过其工作岗位、工作技能确定基本工资收入和绩效提成,而是通过其劳务产生的送单量计算报酬,没有底薪限制,显然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制存在差异。故谢某与飞派公司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务合同关系,而不应定性为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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