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在享受高薪的同时,也承担着对公司更高标准的义务。公司高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高管的劳动关系吗?案情重现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仅此一张。后该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而实际使用人为刘某。高管唐某称,因女儿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朋友黎某。实际使用人刘某称,其付钱给朋友取得秒杀券
员工和领导争吵后说不干了直接走人,单位公告开除怎么规避风险?
员工向领导说“我不干了”,算是辞职吗?员工辞职后,单位发公告开除员工,还算违法解除吗?小刘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在公司已经干了两年多了,某天小刘和直属经理因为客户问题发生争执,可能是工作压力太大或是常年受到经理的压迫,小刘在这次争执中爆发了。将心中的不满发泄完后,小刘留下一句“劳资不干了”,然后拂袖而去。考虑到后续还要找工作,并且还有工资没有结清,小刘第二天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没曾想到公司
基本事实张三于1991年10月入职甲公司处,自2000年底至2019年8月6日在销售部门任销售员,双方间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系双方于2015年年中补签的自2002年5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2日起,张三被停止销售工作,配合甲公司调查张三以其母亲王某注册成立具有与甲公司同行竞争性质的公司等事宜。2019年8月6日,张三收到甲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张三违纪处理的决定,该决定
基本案情2005年7月,被告王某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
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
案情简介金某系某钢琴培训机构的钢琴老师,培训机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金某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金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钢琴培训工作,公司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某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工作中,金某以自己钢琴弹奏技能为主,配合某出版社公开发行的钢琴教程书籍,负责教授培训机构所招收的学生。 2019年10月,金某离职,2020年4月,她入职另外一家钢琴培训机构。2
案情介绍热能公司与罗某于2008年10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6月21日,罗某因腰椎病入院治疗至同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建议休息半年。罗某委托亲属向热能公司办理了3次病假手续,热能公司批准其病假至2016年8月19日。罗某从2016年8月22日起未到岗,对于罗某是否办理后续请假手续双方各执一词。2016年9月13日,热能公司以罗某旷工违纪为由予以辞退。公司事后发现罗某
高某原是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与公司签订了到期日为2013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22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并未批复。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15年9月17日,公司通知高某,称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某相关赔偿金。北京龙某特信息技
1、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起诉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它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又分为两种情形:1、劳
孙武系北京大明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孙武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然后孙武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武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孙武:我说公司现在意思是辞退我吗?李主任:那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着你吗”。公司对辞退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孙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阶段,孙武提交请假录音,内容为:“孙武:我想请个长假…王某伟:你明天
基本案情四川一家药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却由另外一家公司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院经审查认为,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
案例一:(2018)鲁16民终2428号2013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就职于魏桥公司,2014年在职时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的11天工资。仲裁裁决、一审、二审均仅支持张某主张拖欠的工资,驳回张某主张的要求魏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裁判要点: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