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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是只要提供培训就能约定服务期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8日,方某入职扬州某月子会所,被聘为产康师。方某入职时,已经取得从业相关的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扬州月子会所与方某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单位派方某到南京进行产后康复相关专业培训,单位承担培训所需各项费用;方某承诺培训结束后,在扬州月子会所至少服务3年。方某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与新入职、无相关从

因客观原因无法保留原岗位,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合理调岗

案情简介侯某某于2007年10月26日到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自2013年10月1日起,侯某某同时兼职从事某公司的绿化养护工作直至2019年8月6日止。某公司因厨房拆除,侯某某无法继续从事厨师工作,遂安排侯某某从事公司绿化养护工作,并于2019年8月7日向侯某某发出人事调令。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4日,某公司先后通过微信向侯某某微信账号发送通知五次,通知侯某某

中专学历冒充硕士入职,单位要求退回工资近30万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劳动者“包装”简历以便在应聘中获得优势,是很常见的现象,最多的就是伪造学历证明和工作经验。劳动者学历造假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对于员工的学历没有要求,员工能胜任岗位要求,即使劳动者提供了假的学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但未履行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试用期,但该试用期未实际履行的,员工离职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案情简介2018年4月1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岗位为行政经理,月基本工资6000元。朱某认为,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于是,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辩

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不能仅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裁判要旨作为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是其基本合同义务,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劳动者长期未履行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不能仅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认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违法。案情介绍原告系某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员工。自2015年起被告未到公司上班,2018年原告公司依据《关于公布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以被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为由,向公司工会发

劳动者未提供医嘱材料,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员工不到岗算旷工吗?

基本案情2009年1月14日,马某入职国投公司。2017年5月22日,马某除端午节放假外向公司请事假至5月31日,公司予以批准。2017年6月1日后,马某未再到岗上班。2017年6月3日,马某以患冠心病及照顾老伴为由向公司申请60天病假。公司因马某没有提交需要休病假的医嘱材料不批准。 2017年6月9日及2017年6月19日公司两次向马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马某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立即返岗,否则公司将

2万月薪总监被降职为前台,员工一顿操作,公司赔了26万!(二审判决)

陈家诺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家诺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陈家诺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陈家诺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

注销公司逃避工伤赔偿,被法院判决赔偿百万元!

为了不赔付工人工伤费用,干脆把公司都注销了,这样的老板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杨某给遇上了。基本案情2014年3月起,杨某入职一家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整天和粉尘接触,加之防护措施不到位,杨某时常感到呼吸不畅,肺部难受,两年之后,杨某病情加重,被送往职业病防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已经患上尘肺二期。随后,经杨某申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怎样避免薪酬制度不对员工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销售代理企业,乙是甲公司的销售顾问,入职时,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的薪酬待遇为“底薪5000元+补贴+福利”,合同期限为三年。在乙工作两年后,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员工积极性,经公司领导决定,调整员工薪酬结构,由行政部制定并发布施行《薪酬管理制度》,文件载明“销售顾问薪酬结构为:底薪3000元+提成+补贴+福利”。施行一个月后,在当月发放工资时,甲公司以乙考核未

辞职报告非本人签字,员工申请赔偿却被驳回,怎么回事?

案例简介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销售人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6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7月期间,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给出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并询问公司对其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等。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过内部审批系统办理了王某的离职手续,并在当月15日,以短信形式

员工被解雇后跳河自杀,单位要赔钱吗?

2017年1月1日,赵小丽通过招聘到大唐之城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赵小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原因,酒店老板邓总于2017年1月7日下午下班后电话通知赵小丽将其解雇。接到电话后,赵小丽返回酒店向邓总询问解雇原因,邓总称又招收了两名新员工所以才将其解雇。赵小丽离开酒店后于当晚在大桥上跳河身亡。公安局认定赵小丽在2017年1月7日晚九点左右跳河自杀。2017年1月8日,赵小丽家属与酒店签订《丧葬协

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无权全额扣除其工资

裁决要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不应超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限。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原系被申请人某公司员工。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2019年5月26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4月份工资,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4800元。 该公司答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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