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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体检时当场死亡是否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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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体检时当场死亡是否为工伤?

员工参加单位体检时当场死亡是否为工伤?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张飞系某公司电工,2014年1月23日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体检时心脏骤停当场死亡。2015年5月13日,张飞之子张小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飞死亡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工伤认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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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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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飞系某公司电工,2014年1月23日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体检时心脏骤停当场死亡。2015年5月13日,张飞之子张小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飞死亡为工伤。
 
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4年10月16日,某公司以张飞生前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2014年1月23日,张飞在参加某公司组织的体检时心脏骤停当场死亡,张飞系在工作中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市人社局认定张飞的死亡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中,市人社局受理张小二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某公司未按市人社局举证要求提供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市人社局依据申请人张小二提供的证据认定张飞的死亡属于工伤的结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某公司,市人社局,张小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审查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以张飞参加的体检是岗前应聘体检,本次体检是单位通知的,不是单位组织的,张飞参加体检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市人社局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为食品行业,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若来年应聘,必须重新体检。当时我公司一年的工作已结束,职工已经放假,我单位通知张飞参加体检是岗前应聘体检,其体检不是单位组织的,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故张飞的死亡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第一,张飞在体检死亡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主张张飞的体检为岗前应聘,无充分依据,不予支持;第二,某公司为了来年的工作,通知职工参加体检。张飞作为职工之一,根据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由公司缴纳体检费用,其所参加的体检应为单位组织的体检。张飞在此体检过程中心脏骤停当场死亡,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人社局对此予以认定工伤、市政府对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体检不是单位组织的,张飞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应被认定工伤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某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
 
高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张飞在体检死亡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张飞依某公司的通知,在该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并由该公司缴纳体检费用,体检过程中心脏骤停死亡,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市人社局据此予以认定工伤、市政府对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正确。某公司再审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某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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