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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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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违约金?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违约金?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2012年12月30日,杨某与某财险绵阳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从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29日,同时合同对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八章《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部分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承诺:“提交的履历真实完整、证书真实有效并如实披露入司前的奖惩记录。”合同签订后,某财险绵阳支公司安排杨某在公司客户服务部从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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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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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30日,杨某与某财险绵阳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从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29日,同时合同对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八章《劳动纪律与行为准则》部分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承诺:“提交的履历真实完整、证书真实有效并如实披露入司前的奖惩记录。”合同签订后,某财险绵阳支公司安排杨某在公司客户服务部从事查勘定损。2013年11月30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除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条款外,其余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其间,经公司网上查询并向某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核实,杨某在应聘时向公司所提供的某大学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非某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颁发,该校也无杨某相关学籍信息。2016年9月30日,某财险绵阳支公司作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通知书》,决定对杨某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杨某。此后,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某财险有限公司绵阳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被告中国某财险有限公司绵阳支公司不向原告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被告中国某财险有限公司绵阳支公司不向原告杨某补发2016年9月至11月工资。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引
 
关于某财险绵阳支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及是否应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之规定,用人单位就拟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与劳动者有关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需了解的情况则负有如实说明义务。2010年12月30日,某财险绵阳支公司通过招聘方式与杨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杨某在应聘时对其学历情况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向某财险绵阳支公司提供虚假的某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在读证明材料,属以欺诈方式,诱使某财险绵阳支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某财险绵阳支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财险绵阳支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19日向杨某邮寄送达,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同意后,于同年10月20日向杨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某财险绵阳支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故不应向杨某支付赔偿金。同时,某财险绵阳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法不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财险绵阳支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不应向杨某支付赔偿金,依法也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可以用《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入职时和在职过程中应向企业如实告知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真实的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且对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或者保证,通过行使知情权来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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