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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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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如何判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孙某于2008年5月9日至某公司工作,负责室内保洁工作。孙某每日工作2小时,一周工作5天,工资按小时结算。2008年7月起,孙某至华腾公司从事相同的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3小时。孙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孙某2009年10月16日之后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孙某的工资自2009年1月起为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元,自201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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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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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8年5月9日至某公司工作,负责室内保洁工作。孙某每日工作2小时,一周工作5天,工资按小时结算。2008年7月起,孙某至华腾公司从事相同的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3小时。孙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孙某2009年10月16日之后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孙某的工资自2009年1月起为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元,自2010年1月起为每小时12元。2010年8月5日,某公司辞退孙某。2010年8月31日,孙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8年至2010年的高温费、2008年至2009年年终奖、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福利(如节日礼品及过节费)、法定节假日工资、年休假折薪,并为孙某补缴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该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裁决,裁决对孙某的所有请求事项皆不予支持。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华腾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孙某分别在某公司与华腾公司的注册地址工作,孙某虽诉称其不知晓华腾公司,但某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孙某的工作场所均有公司名称的显著标识,孙某不知道华腾公司的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即使孙某系某公司安排至华腾公司工作,按照每日工作5小时,一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也不符合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相关规定,因此孙某关于其与某公司已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从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定义分析,孙某的上述工作时间基本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故某公司主张其与孙某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故判决如下:一、孙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3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孙某要求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孙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高温费2,4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孙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至2009年年终奖金2,000元及年终双薪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五、孙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74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六、孙某要求某支付年休假折薪72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七、孙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节日礼品及年夜饭折薪3,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八、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孙某720元。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判断是否全日制用工的主要标准就是劳动时间和计酬方式。
 
本案中孙某的用工性质首先从劳动时间来看,本案中确实存在孙某在某公司每日工作2小时,在华腾公司每日工作3小时的事实。
 
其次,从工商登记来看,某公司与华腾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孙某也确实是在两家公司各自的办公地点为两家公司分别提供保洁服务,故孙某的工作并非全部是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孙某在两家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均未超过4小时,而即使累计计算每日工作5小时,每周累计工作25小时,亦不符合全日制用工形式。
 
再次,从工资支付来看,劳务公司已出具证明证实孙某的工资是共同委托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对此,孙某也无证据反驳。
 
最后,从计酬方式来看,孙某自2008年5月起至某公司工作,自2008年7月起分别在某公司和华腾公司工作,其劳动报酬均是以小时工资为计算标准,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孙某本人也清楚这种计酬方式。因此,孙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基于标准劳动关系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应保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还应确保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明确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等内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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