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是否应支付病假工资?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一般认定,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有权按事假处理而不发病假工资合法,如(2014)成民终字第6110号、(2016)川05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其理由在于,医疗期内的病假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应支付病假工资,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者再请病假的,用人单位除按公司规章制度审批外,现并无明确规定医疗期满后仍应支付病假工资,且此病假期间劳动者仍未提供劳动,则用人单位并无任何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故此时可按无薪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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