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转移哪些资金?数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转移哪些资金?数额是多少?
【概要描述】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标准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3、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人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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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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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标准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3、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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