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别忘了协商续订或终止!
合同到期,别忘了协商续订或终止!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宋某于2019年12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2020年2月24日合同到期时,科技公司没有与宋某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用工,且因疫情原因安排宋某在家办公。2020年4月中旬,科技公司复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2020年6月,宋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补偿方案等发生分歧,宋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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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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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某于2019年12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2020年2月24日合同到期时,科技公司没有与宋某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用工,且因疫情原因安排宋某在家办公。
2020年4月中旬,科技公司复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2020年6月,宋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补偿方案等发生分歧,宋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虽认可2月24日之后确实未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辩称系因疫情原因公司没有复工,双方无法碰面,导致没能签订;复工后,又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一时疏忽铸成大错。另外,科技公司称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实在无力负担大额赔偿。
处理结果
经过审理及庭后沟通,经仲裁委积极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焦点评析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两处明显的重大失误。
第一,签订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选择签订此类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以为为自己创造了到期是否留用劳动者的选择便利,却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试用期亦未成立,非但不能在解除试用期员工方面占到便宜,而且面临诸多赔偿风险。
第二,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
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应及时与员工协商续签或终止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即使科技公司确因客观情况导致无法与劳动者直接当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提前向宋某提出续签意向,并发出通知,对于导致无法当面签订的客观事由、提出续订意向的过程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在复工后,及时补签劳动合同。此外,科技公司还可以选择与宋某协商,用依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等办法解决,而不是放任无书面劳动合同却持续用工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或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特殊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擅自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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