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概要描述】基本案情宗某于2013年4月入职A公司,于2018年5月离职,离职前的岗位为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的职务说明书载明该岗位的职责为:负责分管项目员工入离职、岗位异动、薪酬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参保、用工信息资料录入等相关手续,保管、更新员工档案资料……。2018年7月,A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通过邮件往来显示2017年6月宗某向上级负责人转发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并最终获得A公司负责人同意;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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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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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宗某于2013年4月入职A公司,于2018年5月离职,离职前的岗位为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的职务说明书载明该岗位的职责为:负责分管项目员工入离职、岗位异动、薪酬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参保、用工信息资料录入等相关手续,保管、更新员工档案资料……。
2018年7月,A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通过邮件往来显示2017年6月宗某向上级负责人转发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并最终获得A公司负责人同意;上述文件打开后显示为“签订劳动合同审批表”,其中包括宗某本人的劳动合同。现宗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000元。
法院认为
宗某的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员工档案保管、更新等内容,说明宗某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事宜即应由其本人负责办理。
从邮件往来显示,宗某已于2017年6月向其上级转发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多位工作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批表文件,并获得上级领导批准,由此说明宗某已按照其工作职责要求办理了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手续,且其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续签至无固定期限。
虽然A公司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其与宗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宗某已经为其管理的相关员工包括其本人在内办理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报送领导审批,且宗某确实存在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将员工档案等资料整理归档的问题,故以上证据能够证实A公司已与宗某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无固定期限的事实,故宗某的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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