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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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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概要描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当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而且也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必要的了解,才能更有效的

  • 分类: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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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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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当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而且也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必要的了解,才能更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大的争议发生。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10个你应该了解的问题:

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家政与个人、工匠与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劳动者与社保机构、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押金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

第九十二条:违法劳务派遣的。

三、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哪些情形无效?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强迫对方签订的;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4)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争议由哪个劳动仲裁、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哪些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八、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九、劳动争议不到庭怎么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十、对于调解、裁决书不履行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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