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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川省劳动厅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印发 川劳办[199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劳动法》在我省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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