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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府法 [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粤劳安[1999]3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代替 GB/T 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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