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
企业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
【概要描述】王伟曾是甲公司的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被乙公司录取。但在王伟正式办理了甲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乙公司却拒绝与王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王伟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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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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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伟曾是甲公司的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被乙公司录取。但在王伟正式办理了甲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乙公司却拒绝与王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王伟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结果
2008年5月,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认定乙公司因王伟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乙公司向王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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