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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仍需承担工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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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仍需承担工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无劳动关系仍需承担工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概要描述】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的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之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情形一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各地高院的裁判尺度不一,争议极大。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

  • 分类: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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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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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的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有以下几法定情形,即使用人单位与之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情形一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各地高院的裁判尺度不一,争议极大。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确定无疑的。法律依据如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情形二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合意。”
 
2、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第四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情形三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第五款: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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