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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仲裁时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31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但公司直至2012年10月30日才注册成立,故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29日,属于筹建期间,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按劳动关系来处理,从2012年10月30日起,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则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次月起)至2013年10月29日(满一年的前一日)。
 
进而分析时效问题,高管于2014年10月提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倒推1年,按月计算,2013年10月的二倍工资未超过1年的时效,应予以支持。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用倒推的形式显示日期,而从2013年9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或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