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办理病退或退职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因办理病退或退职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概要描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3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第5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但是无论是病退还是退职,国家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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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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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3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第5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但是无论是病退还是退职,国家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待遇。这与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相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办理病退或退职,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对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原则,即“法律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支付;法律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办理病退或退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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