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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的,能否暂扣工资不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劳动者未前来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不发经济补偿,但暂时不发工资并无依据,如暂扣工资不发,则存在被认定为未及时发放工资的风险。当然,如因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另行请求劳动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