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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岗位调整,员工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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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岗位调整,员工要遵守!

这样的岗位调整,员工要遵守!

【概要描述】案情简介2018年8月1日,王某进入A科技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19年3月,该科技公司发出《关于人员调整的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原行政部文员王某调至销售部任销售内勤,其薪资、福利与原岗位保持不变,请于2019年3月11日前到新部门报到。 王某在收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接受岗位调整,并拒绝上班。公司发现王某旷工,故于2019年3月25日与王某解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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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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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王某进入A科技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19年3月,该科技公司发出《关于人员调整的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原行政部文员王某调至销售部任销售内勤,其薪资、福利与原岗位保持不变,请于2019年3月11日前到新部门报到。

王某在收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接受岗位调整,并拒绝上班。公司发现王某旷工,故于2019年3月25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科技公司对王某做出的岗位调整是否合理?

王某认为,调整工作岗位应当双方协商一致,该科技公司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对其提出的异议拒不理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其因公司擅自调整岗位才没有继续上班。

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拒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连续无故旷工五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五天及以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公司可基于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应服从管理和安排。科技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将行政部与人事部进行合并,因王某曾有多年销售经验,才决定将其调整至销售内勤岗位。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不等于其当然享有任意调岗的权利,关键在于审查其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基于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应服从管理和安排,该约定系双方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该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进行了重新整合,其调岗行为属于公司的客观经营需要,且因王某曾有多年销售经验,公司将其调至销售部亦具有合理性。经庭审查明,用人单位调整后的福利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各个方面均未发生不利变化,且因调整后的岗位为销售内勤,还增加了通讯补贴的补偿措施。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调岗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应当在岗位调整后到岗上班。

王某在2019年3月11日至同年3月25日期间既未到原工作岗位上班亦未到新岗位上班,显然属于旷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王某连续旷工五天及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公司依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如劳动者连续旷工五天及以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该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并经员工签名。王某在2019年3月连续无故旷工五天以上,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件思考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不得滥用用工自主权,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原则。同时,劳动者亦应尊重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和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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