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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不好公司能否降低业务员提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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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不好公司能否降低业务员提成比例?

效益不好公司能否降低业务员提成比例?

【概要描述】用人单位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是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成本、利润等多方面考虑所制定。 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约定底薪与提成比例。 若是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成本提高或利润降低的情形下,能否降低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呢? 如果单位单方降低提成标准,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算是“被迫离职”吗?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网上看到这样一条咨询: 曹某是一家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 分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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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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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是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成本、利润等多方面考虑所制定。
 
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约定底薪与提成比例。
 
若是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成本提高或利润降低的情形下,能否降低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呢?
 
如果单位单方降低提成标准,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算是“被迫离职”吗?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网上看到这样一条咨询:
 
曹某是一家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曹某的薪资为底薪+7%的销售提成。
 
刚开始,公司的效益不错,公司都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底薪和提成。
 
某月领工资时,曹某发现自己领的提成比例不对,于是找到经理询问。经理告诉他“最近公司效益不好,所有销售人员的提成从7%降低至4%,过几个月公司会再调回去的”
 
又过了几个月,曹某觉得公司的承诺不太可信,于是询问,这样的情形下,公司单方降低销售提成是否算是克扣工资?现在提出离职是否能够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销售提成是业务人员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更业务提成的比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降低提成标准,显然是违法的。

但是就上述情形,曹某以此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将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11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 “未采用书面形式” 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被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及时追究,也不保留公司承诺的书面证据,就可能被认定为变更有效,公司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就成合法的了。

案例简介

公司单方面降提成比例,员工辞职后维权获赔10万

2010年7月,张某入职自贡M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标准和组成。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按“基本工资1500元+提成+奖励”的标准支付张某工资,同时公司公布的销售考核标准中,规定了各个地区的销售提成比例。

2015年,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提成比例,直接导致员工收入大幅减少。

工资降低了,张某找到公司想要拿回差额部分,在沟通未果的情形下张某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张某的仲裁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足额支付的提成收入。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员工提成比例的变化,属于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自我调配权,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认可就继续在公司工作,不认可也可以离开公司,现张某自行辞职离开公司,公司不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差额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成收入属于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企业无权单方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就工资调整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足张某提成收入等共计10万元。

销售提成收入属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降低提成标准属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单方降低提成标准,降低的部分属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但有两种情形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将无法获得支持。一是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合同变更有效。还有就是单位只是提出降低标准,劳动者虽未同意,单位也还没有按降低的标准发放提成,还未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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