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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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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概要描述】(一)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最高人

  • 分类: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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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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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条关于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争议。
 
10、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1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不属于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公司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筹办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筹办未成功的,如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自然人,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因政府主导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革造成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和下岗生活费等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告知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
 
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1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4条: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劳务分包人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劳务分包人请求支付劳务费(承包费用)、工资、劳动报酬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1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1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1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1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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