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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法律风险点
一、用人单位未保留员工主动离职的相关证据。
二、用人单位存在过失,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协商程序,且未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未细化工作交接管理。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出证明,不移档案,不移保险。
离职管理流程图
流程 | 部门 | 操作指南 | 表单/文本 | 律师指引 |
离职类型:协商解除 | ||||
制定《离职管理制度》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用人单位制定完善的《离职管理制度》。 | ①《离职管理制度》 | ①用人单位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合法、有效,对员工离职管理进行流程化、规范化管理; ②入职前,要求员工签收《离职管理管理制度》,留存备案。 |
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①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提议的解除劳动关系,均需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②行政部或相关部门核算该员工考勤记录,计算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协商一致的约定,核算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③通知五险一金缴纳、个税代扣的岗位负责人,按照实际情况对该名员工的社保、个税进行核算,明确告知其停止缴纳、停止代缴时间。 |
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①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代缴个税等业务,停止时间应当与员工正式离职时间保持一致; ②要求员工签收用人单位的《离职管理制度》,以明确其已知晓用人单位关于离职的流程及规定。 |
离职工作交接 | 相关部门 | 要求员工填写《离职单》; | ⑦《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 ③《离职单》 ⑧《离职证明》 |
①工作事务移交的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内部明确规定,各部门出具移交明细; ②针对员工离职后尚未完结的工作以及相应的项目提成,可以协商约定在工作完结后,再结算相应款项,同时约定员工离职后针对未结工作有必要的配合义务; ③用人单位根据《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员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暂不支付补偿金,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离职手续办理 | 财务部/行政部 | ①工资、补偿等款项的结算; ②薪资实时结算的,要求员工出具收据; ③办理《离职证明》; ④转移档案、社保关系手续。 |
①离职后未结款项的发放不应当以工资名义,尤其注意规避税务部门的核查,可以要求员工领取未结款项时出具相应发票; ②关于已经离职员工的入职、履职、离职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③员工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的,应当一并办理退宿手续,清点物品; ④员工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 |
流程 | 部门 | 操作指南 | 表单/文本 | 律师指引 | ||||||||||
离职类型:协商解除 | ||||||||||||||
制定《离职管理制度》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用人单位制定完善的《离职管理制度》。 | ①《离职管理制度》 | ①用人单位制定的《离职管理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合法、有效,对员工离职管理进行流程化、规范化管理; ②入职前,要求员工签收《离职管理管理制度》,留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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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①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提议的解除劳动关系,均需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②行政部或相关部门核算该员工考勤记录,计算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协商一致的约定,核算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③通知五险一金缴纳、个税代扣的岗位负责人,按照实际情况对该名员工的社保、个税进行核算,明确告知其停止缴纳、停止代缴时间。 |
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①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代缴个税等业务,停止时间应当与员工正式离职时间保持一致; ②要求员工签收用人单位的《离职管理制度》,以明确其已知晓用人单位关于离职的流程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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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作交接 | 相关部门 | 要求员工填写《离职单》; |
⑦《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 ③《离职单》 ⑧《离职证明》 |
①工作事务移交的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内部明确规定,各部门出具移交明细; ②针对员工离职后尚未完结的工作以及相应的项目提成,可以协商约定在工作完结后,再结算相应款项,同时约定员工离职后针对未结工作有必要的配合义务; ③用人单位根据《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员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暂不支付补偿金,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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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办理 | 财务部/行政部 | ①工资、补偿等款项的结算; ②薪资实时结算的,要求员工出具收据; ③办理《离职证明》; ④转移档案、社保关系手续。 |
①离职后未结款项的发放不应当以工资名义,尤其注意规避税务部门的核查,可以要求员工领取未结款项时出具相应发票; ②关于已经离职员工的入职、履职、离职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③员工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的,应当一并办理退宿手续,清点物品; ④员工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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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类型: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
离职申请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①用人单位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或者员工不以正式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通知员工及时到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②书面(邮寄/邮件/办公软件)告知不辞而别的员工其行为视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
③《离职单》 ⑦《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 |
①用人单位对员工单方解除劳动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 ②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如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解除的,会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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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作交接 | 相关部门 | ①向员工发送用人单位的《离职管理制度》,要求员工签收; ②用人单位若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员工进行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③要求员工整理未完成的工作,与相关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填写《离职单》。 |
①工作事务移交的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内部明确规定,各部门出具移交明细; ②针对员工离职后尚未完结的工作以及相应的项目提成,可以协商约定在工作完结后,再结算相应款项,同时约定员工离职后针对未结工作有必要的配合义务; ③用人单位根据《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员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暂不支付补偿金,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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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办理 | 财务部/行政部 | ①结算工资,停缴社保等; ②薪资实时结算的,要求员工出具收据; ③办理《离职证明》; ④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
⑧《离职证明》 | ①离职后未结款项的发放不应当以工资名义,尤其注意规避税务部门的核查,可以要求员工领取未结款项时出具相应发票; ②关于已经离职员工的入职、履职、离职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③员工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的,应当一并办理退宿手续,清点物品; ④员工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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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类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①用人单位与拟辞退员工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单独协商; ②协商无果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向拟辞退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③向员工发送用人单位《离职管理制度》,并要求签收。 |
④《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
①建议用人单位是在与员工协商解除无果的情况下,使用单方解除的形式; ②对过失性辞退的员工,应当在其有违反法律、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员工守则的情况时,签署相关的证明文件、奖惩告知单等,以此证明其确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进行过失性辞退; ③在员工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拟辞退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未提前通知,须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本人1个月工资); ④员工拒绝签收的,可将通知以邮寄/邮件/办公软件的形式向其发送,要求在员工资料中需得明确记载联系地址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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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作交接 | 相关部门 | ①向员工发送用人单位的《离职管理制度》,要求员工签收; ②若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尽量与员工协商确定; ③要求员工整理未完成的工作,与相关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填写《离职单》。 |
⑦《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 ⑧《离职单》 |
①工作事务移交的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内部明确规定,各部门出具移交明细; ②针对员工离职后尚未完结的工作以及相应的项目提成,可以协商约定在工作完结后,再结算相应款项,同时约定员工离职后针对未结工作有必要的配合义务; ③用人单位根据《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员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暂不支付补偿金,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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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办理 | 财务部/行政部 | ①结算工资、补偿金等,停缴社保等; ②薪资实时结算的,要求员工出具收据; ③办理《离职证明》; ④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
⑧《离职证明》 | ①离职后未结款项的发放不应当以工资名义,尤其注意规避税务部门的核查,可以要求员工领取未结款项时出具相应发票; ②关于已经离职员工的入职、履职、离职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③员工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的,应当一并办理退宿手续,清点物品; ④员工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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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类型:劳动合同终止 | ||||||||||||||
发出《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 | ⑤《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 | ①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明确终止时间和事由; ②不能当面送达签收的,应当邮寄/邮件/办公软件发送; ③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的,除员工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续订,同时除员工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可能面临被仲裁续签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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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 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⑥《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 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也涉及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以协议的形式就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约定; 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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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作交接 | 相关部门 | ①向员工发送用人单位的《离职管理制度》,要求员工签收; ②若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尽量与员工协商确定; ③要求员工整理未完成的工作,与相关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填写《离职单》。 |
⑦《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 ⑧《离职单》 |
①工作事务移交的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内部明确规定,各部门出具移交明细; ②针对员工离职后尚未完结的工作以及相应的项目提成,可以协商约定在工作完结后,再结算相应款项,同时约定员工离职后针对未结工作有必要的配合义务; ③用人单位根据《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员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暂不支付补偿金,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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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办理 | 财务部/行政部 | ①结算工资、补偿金等,停缴社保等; ②薪资实时结算的,要求员工出具收据; ③办理《离职证明; ④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
⑧《离职证明》 | ①离职后未结款项的发放不应当以工资名义,尤其注意规避税务部门的核查,可以要求员工领取未结款项时出具相应发票; ②关于已经离职员工的入职、履职、离职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③员工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的,应当一并办理退宿手续,清点物品; ④员工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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