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boxbg
当前位置:
首页
/
/
/
劳动者签字无法辨认,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资讯分类

劳动者签字无法辨认,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劳动者签字无法辨认,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概要描述】案例简介2009年3月1日,王某到某城建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9日,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工作地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城建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补偿款项进行了协商。2018年4月5日,王某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载明:公司同意补偿王某36万元,该项补偿金是一揽子综合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补偿;支

  • 分类: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1-09
  • 访问量:
详情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1日,王某到某城建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9日,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工作地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城建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补偿款项进行了协商。

2018年4月5日,王某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载明:公司同意补偿王某36万元,该项补偿金是一揽子综合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年休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补偿;支付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其他劳动争议。

2018年6月13日,王某收到了城建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并未退还。

不久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万元。

他提交的协议显示,城建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了单位公章,王某在乙方处摁了手印,但签字无法辨认。

王某称,自己在协议签名处写的是草书字体的“此合同无效”,城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王某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都用楷书书写,清晰易辨认,并摁了手印。

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某在城建公司留存了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此复印件仅限用于与公司办理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王某用草书签名无法辨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辨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在签名处所写的明显不是自己的姓名,故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

王某在签名处写的草书虽无法辨认内容,但既然王某在协议上摁了手印,应认定王某认可上面的内容,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协议,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如不同意协议中的内容,完全可以拒绝签订。

但王某签订协议,收到补偿后又反悔,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王某因不诚信行为,仍可寻求补偿金以外的利益,那么有失公平。

第二,王某在协议上摁手印,与签字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解释是针对民事合同作出的,但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其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第三,即使王某没有摁手印,双方签订的协议也已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以常理来看,协议乙方处应该签姓名,王某主张签的是“此合同无效”,在城建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王某在签订时未提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某收到36万元补偿金而未做出退还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协议实际已经履行生效。

第四,协议中不存在法定无效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无效情形。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协议中约定了补偿金是一揽子综合补偿,且公司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王某再主张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违反了诚信原则,其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电话:86-28-83269685    邮箱:info@yj-lawfirm.co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凯乐国际4幢1003号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个人隐私   |   用户条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  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19032475号-2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