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的,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存储在个人的养老账户中,单位缴纳的部分存储在国家统筹养老基金中。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且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则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缴费满15年的,则个人养老账户的累计缴费额度会一并退换。
用人单位今年刚刚给交了保险,明年用人单位不用你了,那交的这个保险怎么办?
如果你问的是社保缴纳的钱能不能退,答案是:个人缴纳部分可以退,单位缴纳部分不退。个人缴纳部分也要等到退休时候才会退,通常也只有养老保险可以退。 如果你问的是社保没有单位缴纳怎么才能交上,答案是:建议你找个靠谱的社保代理机构给你缴纳或者是办理自由职业者自和缴费。
根据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男职工配偶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男职工配偶生孩子是可以使用男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一部分生育医疗费用。
之前的钱肯定不会退给你。但是计入累计年限。比如养老需要累计缴纳15年才能领养老金,你之前交了2年,中断了3个月,之后只需要再缴纳13年社保即可正常领取养老金。当然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
意外是无法避免的,当意外发生时,对于大家而言保障无疑是重中之重,职工面对突发工伤的情况,必须马上联系单位,把工伤鉴定书和相关凭据提交给单位或医院,然后去做工伤鉴定,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不然就过期了。 注意工伤有48小时警戒线。既然是工伤,必定会有时间方面的限制,那就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是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会被认定
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的话,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的。 首先我们自己需要先出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各地方规定略有不同。自付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共付段由医保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如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失业金领取必须满足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
(1)雇主责任险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而社保里的工伤险是属于社会保险里的一种,是由劳动者入职以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工伤待遇;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
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之前转移就可以。社保现在不用转移的,只要原来的单位,把社保做停,不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异地转移社保的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可是双倍工资以什么标准给,给多长时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状态满一年应该怎么算?这都属于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和HR支付时需要弄明白的事情。今天我们就围绕双倍工资支付事项,和大家一起讲讲双倍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 看起来太抽象,还是举例说明吧! 赵某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职天秤座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9日,原告天秤座公司发布《关于裁撤项目工程部的通知》,于2018年12月1日起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7日,赵某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2019年3月7日,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天秤座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赵某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天秤座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2017年10月1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的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本案中,赵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向前计算一年,即从2018年1月8日起,而对其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应当为从2018年1月8日起算不超过12个月,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并未超过法定期间,故对于原告要求不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天秤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若不考虑时效问题,赵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但我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因赵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8年1月8日,故我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判决因天秤座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劳动者请求中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期满,赵某可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此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于2019年1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因天秤座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天秤座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018年1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天秤座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秤座公司主张不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的上诉请求,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赵志坚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172.32元; 四、驳回北京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简单来说,本案主要关注时间点即可。 第一: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7.10.17-2018.11.30 第二:申请仲裁时间: 2019.1.7 第三:自申请仲裁日往前推一年:2019.1.7-2018.1.8 第四:劳动者可主张期间:2017.10.17-2018.10.16 第五:计算二倍工资时效:2018.1.8-2018.10.16
员工凌晨猝死,曾连续两个月每天加班10小时……能按工伤理赔吗?
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审判人员认真搞清楚案件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理赔款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构成,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认定、业务经办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确定、调整、发布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费率等工作。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信息、参与及监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权利,有权对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书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