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是无法避免的,当意外发生时,对于大家而言保障无疑是重中之重,职工面对突发工伤的情况,必须马上联系单位,把工伤鉴定书和相关凭据提交给单位或医院,然后去做工伤鉴定,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不然就过期了。 注意工伤有48小时警戒线。既然是工伤,必定会有时间方面的限制,那就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是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会被认定
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的话,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的。 首先我们自己需要先出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各地方规定略有不同。自付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共付段由医保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如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先由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失业金领取必须满足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
(1)雇主责任险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而社保里的工伤险是属于社会保险里的一种,是由劳动者入职以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工伤待遇;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
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之前转移就可以。社保现在不用转移的,只要原来的单位,把社保做停,不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异地转移社保的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可是双倍工资以什么标准给,给多长时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状态满一年应该怎么算?这都属于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和HR支付时需要弄明白的事情。今天我们就围绕双倍工资支付事项,和大家一起讲讲双倍工资到底应该怎么算。 看起来太抽象,还是举例说明吧! 赵某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职天秤座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9日,原告天秤座公司发布《关于裁撤项目工程部的通知》,于2018年12月1日起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7日,赵某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2019年3月7日,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天秤座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赵某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天秤座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2017年10月1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的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本案中,赵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向前计算一年,即从2018年1月8日起,而对其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12个月,应当为从2018年1月8日起算不超过12个月,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并未超过法定期间,故对于原告要求不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天秤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若不考虑时效问题,赵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但我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因赵某于2019年1月7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8年1月8日,故我公司不应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判决因天秤座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劳动者请求中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期满,赵某可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此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于2019年1月7日提起劳动仲裁,因天秤座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天秤座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018年1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天秤座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秤座公司主张不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27.68元的上诉请求,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赵志坚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172.32元; 四、驳回北京天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简单来说,本案主要关注时间点即可。 第一: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7.10.17-2018.11.30 第二:申请仲裁时间: 2019.1.7 第三:自申请仲裁日往前推一年:2019.1.7-2018.1.8 第四:劳动者可主张期间:2017.10.17-2018.10.16 第五:计算二倍工资时效:2018.1.8-2018.10.16
员工凌晨猝死,曾连续两个月每天加班10小时……能按工伤理赔吗?
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审判人员认真搞清楚案件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最终认定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理赔款
裁判要旨劳动者通过“碰瓷”的方式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案情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入职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2018年7月13日,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与实际相差太大,并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因此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某离职时,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工资546元。2019年3月21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7月13日工资差额1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裁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看,其在入职之前和入职期间就已经在为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积极收集证据,比如王某某在入职前两天即2018年7月9日与深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通话中明确“我明天过来上班”,并进行电话录音,还在2018年7月11日以深圳某科技公司为收件地址收取快递,并将快递面单作为证据提交,还提交了印有深圳某科技公司名称的笔记本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更为惊奇的是,王某某特意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拍摄带有公司标识的办公用品,并将自己拍摄入镜,然后将相关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从证据的角度若深圳某科技公司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王某某的证据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力并不十分足够,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未否认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了相对客观的陈述。根据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法院查询到王某某自2014年起在宝安区法院先后涉及20多宗劳动争议案件,仅2017年一年间就起诉了十余家不同的公司,并且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诉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几乎同时又起诉了另外一家公司,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多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采信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陈述,依照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认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在试用期内以王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案件为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实中,“歪嘴和尚念歪经”,一些不良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这种现象被称为“劳动碰瓷”。“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这显然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评价判断的功能,还有教育指引的功能。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有效遏制“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基本案情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
丁力于2015年1月3日入职上海滩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27日,丁力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乙方(即丁力)于2015年1月3日到甲方(即公司)公司工作,获知甲方将统一为其在上海市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己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
用人单位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是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成本、利润等多方面考虑所制定。 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约定底薪与提成比例。 若是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成本提高或利润降低的情形下,能否降低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呢? 如果单位单方降低提成标准,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算是“被迫离职”吗?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网上看到这样一条咨询: 曹某是一家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