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 这些原则你得懂! 在实际的工作生产过程中, 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职工的违章行为导致的。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 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 一起来看看! 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 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二、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不能单纯追究个人责任。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伤,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 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 三、特殊情况下受伤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时候,职工受了伤害,由于缺乏证人、证据等客观情况,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虑,职工权益将受到损害。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可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即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这3种情况下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职工虽然在工作中伤亡,但其伤亡与工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日,王某进入A科技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19年3月,该科技公司发出《关于人员调整的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原行政部文员王某调至销售部任销售内勤,其薪资、福利与原岗位保持不变,请于2019年3月11日前到新部门报到。 王某在收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接受岗位调整,并拒绝上班。公司发现王某旷工,故于2019年3月25日与王某解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9年2月26日应聘到某纺织公司做包装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12日,纺织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有事外出,没有签订。3月19日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3月25日,纺织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这一决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纺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
员工嫖娼被拘15天无法上班被开除,仲裁和一审判公司赔43000元!二审会怎么判?
段正纯是福建欧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包含《员工手册》。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
摘要单位迁址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应综合距离、工作时间调整、交通补助、给员工生活带来影响等因素考量。基本案情1998年3月18日,魏某入职富士通电子零件(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通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魏某的岗位为非管理技术岗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202号。富士通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24日,两次向魏某出具通知书,内容大
缺陷条款之“最终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李女士为某网络公司(以下称网络公司)销售经理,在职期间掌握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网络公司曾与李女士签订不竞争协议,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劳动者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具体期限见离职确认书),都不得到公司的竞争性单位任职……最终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出具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
基本案情聂曦光与广大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工作岗位为人事,月薪为20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广大公司为聂曦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广大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聂曦光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聂曦光确认收到。后聂曦光到盛远公司应聘,其提供不出劳动关系证明,盛远公司表明能提供证明,予以录用,不能提供证明,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8日,方某入职扬州某月子会所,被聘为产康师。方某入职时,已经取得从业相关的产后康复理疗师技能合格证书、高级中医催乳师技能合格证书。扬州月子会所与方某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单位派方某到南京进行产后康复相关专业培训,单位承担培训所需各项费用;方某承诺培训结束后,在扬州月子会所至少服务3年。方某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与新入职、无相关从
案情简介侯某某于2007年10月26日到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自2013年10月1日起,侯某某同时兼职从事某公司的绿化养护工作直至2019年8月6日止。某公司因厨房拆除,侯某某无法继续从事厨师工作,遂安排侯某某从事公司绿化养护工作,并于2019年8月7日向侯某某发出人事调令。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4日,某公司先后通过微信向侯某某微信账号发送通知五次,通知侯某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劳动者“包装”简历以便在应聘中获得优势,是很常见的现象,最多的就是伪造学历证明和工作经验。劳动者学历造假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对于员工的学历没有要求,员工能胜任岗位要求,即使劳动者提供了假的学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试用期,但该试用期未实际履行的,员工离职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案情简介2018年4月1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岗位为行政经理,月基本工资6000元。朱某认为,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公司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于是,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