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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不能仅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裁判要旨作为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是其基本合同义务,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劳动者长期未履行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不能仅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认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违法。案情介绍原告系某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员工。自2015年起被告未到公司上班,2018年原告公司依据《关于公布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以被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为由,向公司工会发

劳动者未提供医嘱材料,用人单位不批准病假,员工不到岗算旷工吗?

基本案情2009年1月14日,马某入职国投公司。2017年5月22日,马某除端午节放假外向公司请事假至5月31日,公司予以批准。2017年6月1日后,马某未再到岗上班。2017年6月3日,马某以患冠心病及照顾老伴为由向公司申请60天病假。公司因马某没有提交需要休病假的医嘱材料不批准。 2017年6月9日及2017年6月19日公司两次向马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马某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立即返岗,否则公司将

2万月薪总监被降职为前台,员工一顿操作,公司赔了26万!(二审判决)

陈家诺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家诺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陈家诺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陈家诺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

注销公司逃避工伤赔偿,被法院判决赔偿百万元!

为了不赔付工人工伤费用,干脆把公司都注销了,这样的老板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杨某给遇上了。基本案情2014年3月起,杨某入职一家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整天和粉尘接触,加之防护措施不到位,杨某时常感到呼吸不畅,肺部难受,两年之后,杨某病情加重,被送往职业病防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已经患上尘肺二期。随后,经杨某申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2020年10月1日至4日加班,单位应付3倍工资!

2020年10月1日,中秋节与国庆节位于同一天,如何计算10月1日至4日的加班费,让很多企业的HR犯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也注意到这一情况,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布,本公众号予以转载,供各位HR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怎样避免薪酬制度不对员工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销售代理企业,乙是甲公司的销售顾问,入职时,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的薪酬待遇为“底薪5000元+补贴+福利”,合同期限为三年。在乙工作两年后,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员工积极性,经公司领导决定,调整员工薪酬结构,由行政部制定并发布施行《薪酬管理制度》,文件载明“销售顾问薪酬结构为:底薪3000元+提成+补贴+福利”。施行一个月后,在当月发放工资时,甲公司以乙考核未

辞职报告非本人签字,员工申请赔偿却被驳回,怎么回事?

案例简介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销售人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6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7月期间,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给出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并询问公司对其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等。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过内部审批系统办理了王某的离职手续,并在当月15日,以短信形式

员工被解雇后跳河自杀,单位要赔钱吗?

2017年1月1日,赵小丽通过招聘到大唐之城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赵小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原因,酒店老板邓总于2017年1月7日下午下班后电话通知赵小丽将其解雇。接到电话后,赵小丽返回酒店向邓总询问解雇原因,邓总称又招收了两名新员工所以才将其解雇。赵小丽离开酒店后于当晚在大桥上跳河身亡。公安局认定赵小丽在2017年1月7日晚九点左右跳河自杀。2017年1月8日,赵小丽家属与酒店签订《丧葬协

员工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无权全额扣除其工资

裁决要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不应超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限。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原系被申请人某公司员工。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2019年5月26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4月份工资,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4800元。 该公司答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

驴妈妈高管抢了秒杀券被解除,合法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在享受高薪的同时,也承担着对公司更高标准的义务。公司高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高管的劳动关系吗?案情重现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仅此一张。后该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而实际使用人为刘某。高管唐某称,因女儿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朋友黎某。实际使用人刘某称,其付钱给朋友取得秒杀券

员工和领导争吵后说不干了直接走人,单位公告开除怎么规避风险?

员工向领导说“我不干了”,算是辞职吗?员工辞职后,单位发公告开除员工,还算违法解除吗?小刘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在公司已经干了两年多了,某天小刘和直属经理因为客户问题发生争执,可能是工作压力太大或是常年受到经理的压迫,小刘在这次争执中爆发了。将心中的不满发泄完后,小刘留下一句“劳资不干了”,然后拂袖而去。考虑到后续还要找工作,并且还有工资没有结清,小刘第二天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没曾想到公司

员工母亲成立竞争公司不报告,单位解除合法吗?

基本事实张三于1991年10月入职甲公司处,自2000年底至2019年8月6日在销售部门任销售员,双方间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系双方于2015年年中补签的自2002年5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2日起,张三被停止销售工作,配合甲公司调查张三以其母亲王某注册成立具有与甲公司同行竞争性质的公司等事宜。2019年8月6日,张三收到甲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张三违纪处理的决定,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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