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1、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什么情况下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是说工龄满10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满10年只是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还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2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3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依法扣减劳动者工资;如无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即为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克扣工资,用人单位除应补发劳动者的工资克扣额以外,在规定情形下还应加付劳动者赔偿金。 1、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代劳动者向税务部门缴纳。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其中: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刘建华系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7时2分,刘建华在公司门卫处打卡上班,打完卡后自行离开公司。上午7时45分,刘建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途中被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死亡。2015年9月24日,刘建华之妻王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建华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王翠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基本案情薇薇2012年2月18日入职明美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所管理制度》,其中第3条显示:“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2013年1月1日明美公司与薇薇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项:“乙方(薇薇)应遵守甲方(明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基本案情聂曦光与广大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工作岗位为人事,月薪为20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广大公司为聂曦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广大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聂曦光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聂曦光确认收到。后聂曦光到盛远公司应聘,其提供不出劳动关系证明,盛远公司表明能提供证明,予以录用,不能提供证明,
白飞飞2016年7月11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商品主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试用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载明:白飞飞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白飞飞的劳动合同:……(10)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