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
1)应正确理解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加班工资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不从应发工资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认为加班工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做法有误。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则加班工资申请仲裁时效从拒付之日起计算。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1)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用人单位举不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则一般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由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如果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则法院酌情予以调
加班的事实一般根据考勤记录确定,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工作就可以认定属于加班。但是,是否在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事实都可以认定为加班,则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争议,需要研究。 1)有效加班约定的效力问题? 有些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加班必须报经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效,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这种约定或规定如果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
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或者约定月薪某某元(包含加班工资),但是,没有约定包含的加班时间是多少?实际操作中不论劳动者加班多少小时,均按双方约定的月薪给付,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还有的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包薪制,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比如每月的工资条显示,不管劳动者上班多少天(有的月份出勤30天,有的月份出勤22天),用人单位均支付固定的同等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不需要。病假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鉴于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唯一依据。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管理需要,通常要求员工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并且要求提交病假单、病例、缴费凭证等材料,但是这些只是员工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证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一般认定,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有权按事假处理而不发病假工资合法,如(2014)成民终字第6110号、(2016)川05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其理由在于,医疗期内的病假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应支付病假工资,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者再请病假的,用人单位除按公司规章制度审批外,现并无明确规定医疗期满后仍应支付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