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主张二倍工资情形:双方均将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的除外。 2、可主张二倍工资情形: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1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
一种意见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应混淆,更不能等同。劳动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合同,只是该合同符合了法定的无效情形,被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无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已形成了实际的用工关系,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状态,各有不同的要件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主动找同事、亲戚、朋友代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所代签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司法实务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31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
因办理病退或退职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3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第5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但是无论是病退还是退职,国家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向
1、劳动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后果。 2、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经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以经济赔偿,赔偿数额大概为一个月的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经济补偿的基数。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因在此期间劳动者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当然没有义务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可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停发工资,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
“罚款”作为一种用人单位对员工处罚的措施,出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并不冲突,是人力资源行政主导和管控模式的一种体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已完全不符合法理和法治要求,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失效,罚款已失去其直接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无论用人单位的依据有多么充分,证据有多么确凿,只要是对员工进行“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劳动者未前来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不发经济补偿,但暂时不发工资并无依据,如暂扣工资不发,则存在被认定为未及时发放工资的风险。当然,如因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另行请求劳动者赔偿。
(1)标准工时制下,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计算加班时间时应以20.83天为基数,实践中,以21.75天为基数有误。 根据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即新年(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据此,全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