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赵小丽通过招聘到大唐之城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赵小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原因,酒店老板邓总于2017年1月7日下午下班后电话通知赵小丽将其解雇。接到电话后,赵小丽返回酒店向邓总询问解雇原因,邓总称又招收了两名新员工所以才将其解雇。赵小丽离开酒店后于当晚在大桥上跳河身亡。公安局认定赵小丽在2017年1月7日晚九点左右跳河自杀。2017年1月8日,赵小丽家属与酒店签订《丧葬协
裁决要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用人单位以工资抵扣损失,不应超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限。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原系被申请人某公司员工。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职。2019年5月26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4月份工资,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4800元。 该公司答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在享受高薪的同时,也承担着对公司更高标准的义务。公司高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高管的劳动关系吗?案情重现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仅此一张。后该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而实际使用人为刘某。高管唐某称,因女儿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朋友黎某。实际使用人刘某称,其付钱给朋友取得秒杀券
员工和领导争吵后说不干了直接走人,单位公告开除怎么规避风险?
员工向领导说“我不干了”,算是辞职吗?员工辞职后,单位发公告开除员工,还算违法解除吗?小刘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在公司已经干了两年多了,某天小刘和直属经理因为客户问题发生争执,可能是工作压力太大或是常年受到经理的压迫,小刘在这次争执中爆发了。将心中的不满发泄完后,小刘留下一句“劳资不干了”,然后拂袖而去。考虑到后续还要找工作,并且还有工资没有结清,小刘第二天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没曾想到公司
基本事实张三于1991年10月入职甲公司处,自2000年底至2019年8月6日在销售部门任销售员,双方间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系双方于2015年年中补签的自2002年5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2日起,张三被停止销售工作,配合甲公司调查张三以其母亲王某注册成立具有与甲公司同行竞争性质的公司等事宜。2019年8月6日,张三收到甲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张三违纪处理的决定,该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各级人力资源
基本案情2005年7月,被告王某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
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
案情简介金某系某钢琴培训机构的钢琴老师,培训机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金某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金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钢琴培训工作,公司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某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工作中,金某以自己钢琴弹奏技能为主,配合某出版社公开发行的钢琴教程书籍,负责教授培训机构所招收的学生。 2019年10月,金某离职,2020年4月,她入职另外一家钢琴培训机构。2
案情介绍热能公司与罗某于2008年10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6月21日,罗某因腰椎病入院治疗至同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建议休息半年。罗某委托亲属向热能公司办理了3次病假手续,热能公司批准其病假至2016年8月19日。罗某从2016年8月22日起未到岗,对于罗某是否办理后续请假手续双方各执一词。2016年9月13日,热能公司以罗某旷工违纪为由予以辞退。公司事后发现罗某
严格来说,一般的企业是不具有罚款权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比如公安局罚款等。公司虽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是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也就是说扣工资,也要按法律流程来的。但企业很多常见的扣工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违法。一、几种常见情况,工资不能乱扣乱罚1.
一、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考量因素通常,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中人身隶属性是判断的重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