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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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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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20-06-28 18:29:00
分类: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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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 ||||||||||||||
罪名 | 特殊的构成要件 | 律师提示 | ||||||||||||
据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本罪构成犯罪的前置程序是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 |
①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要求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时,应当积极应对,与劳动者、行政部门就该报酬支付问题应尽力协商;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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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 |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 |
①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招录、聘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不可随意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个人证件; ②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扣发应当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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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
①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罪过形式均是过失; ②这三罪的立案追诉条件一致,主要为四种情形。 |
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对单位安全生产负有指挥、管理的负责人,还包括生产中各层级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实际操作人;因此,需要全体人员对此保持重视。 |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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