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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企业家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企业家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

摘要:

是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劳动用工高频刑事法律风险的总结,便于了解。

民营企业、企业家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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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20-06-28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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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劳动用工高频刑事法律风险的总结,便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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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企业家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迫劳动罪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1)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条文释义  本罪主体:既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罪罪过形式:过失。

     (3)立案标准   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条文释义  本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罪过形式:过失。

    (三)立案标准  第九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条文释义  本罪主体: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队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罪过形式:过失。

    (三)立案标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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