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
适用于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用人单位。
01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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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8 18:32:39
适用于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用人单位。
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帮助公司员工解决有关工作方面的问题,妥善解决员工、部门、公司之间的争议,调节工作气氛,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权益,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特制定此申诉与争议解决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申诉的受理范围
申诉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奖惩决定及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2)员工对个人岗位、职级、薪酬等方面的调整有异议的;
(3)员工对有关自身培训方面内容有异议的;
(4)员工对个人考勤、福利、薪酬核算等方面有异议的;
(5)员工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有异议的;
(6)员工对用餐、用车等行政后勤方面有异议的;
(7)员工对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卫生防护等方面有异议的;
(8)员工有证据证明受到上级或同事不公平对待的;
(9)员工之间就工作事务产生分歧、争议的;
(10)员工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或员工认为有必要进行申诉的其他事项。
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不属于公司管理范围的申诉,公司可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诉渠道及方式
(一)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员工申诉案件,适时协调、处理员工申诉问题,以维护公司和谐。
(二)人力资源部门可通过设立独立的申诉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接受员工的申诉。
(三)员工应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文件——《员工申诉书》的方式,明确表达申诉事项和请求。
(四)员工与人力资源部门产生争议,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诉的,应当由公司设立的其他争议处理小组受理该类型的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本制度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申诉处理的原则
(一)有诉必回的原则——申诉员工按照该制度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诉,都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该员工说明理由,可告知其他解决途径、方式。
(二)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诉人如实提出的申诉及相关问题都应得到尊重;同时,员工有义务配合申诉协调处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已知情况;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处理员工提出的问题。
(三)公司应当保障申诉人的隐私权。
(四)以法律法规为前提,据公司管理制度解决问题的原则——公司在处理员工提出的申诉问题时,首先应当保证处理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该员工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处理申诉。
(五)类案统一原则——多名员工就某问题提出申诉的,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出台相关处理意见,形成案例,可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六)避免打击报复原则——申诉人不应因如实提出申诉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遭受其他处分;公司管理者不得因员工依规定所实行之申诉申请而解雇员工或借故报复。
(七)适度原则——员工倘未依规定进行申诉而私自以任何非理性方式提出抗议的,或者以任何非理性方式解决与其他员工之间的问题的,公司可依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侵犯公司、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将其送至劳动保障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以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有效处理原则——公司设立内部申诉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员工、部门、公司之间的争议,以此为出发点,相关人员在处理申诉问题时,应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处理,以避免拖延和无效处理结果的产生。
在处理员工申诉的任一阶段,所有人员均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理性、平和提出、处理申诉。
(二)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诉处理程序。
(三)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材料,包括考勤记录、加班、奖惩记录等。
(四)如实陈述、如实记录的原则。
(五)做好解释工作,申诉处理人员的申诉回复应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积极、主动向申诉有关的员工做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解释工作。
(六)申诉处理人员应当在员工的申诉记录中,记录整个事件的进程和最终处理结果,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归案保存。
第六条 申诉处理具体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提交《员工申诉书》;申诉人提出申诉需要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明确的申诉对象。
(二)申诉的受理
相关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申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申诉范围,并对审查结果制成意向书,交人力资源部经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如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终止申诉并在《员工申诉书》上注明;如果申诉事项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已受理,并开始调查程序。
(三)对申诉事项的调查
申诉处理人员就双方存在的争议进行调查、取证,明确争议事实,可听取公司员工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对该争议的意见或建议;涉及该申诉事项的相关人员应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说明有关情况;对涉及员工个人隐私或员工主动要求不予公开进行调查的,应当尊重并保障员工隐私。
对申诉事项的调查应当自申诉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或案件情况复杂的,可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申诉员工。
申诉处理人员就调查工程中掌握、收集的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予以妥善保存。
(四)对申诉的处理
相关部门应将收集的资料、证据写入调查报告中并记录在案,如有需要,可同时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处。
调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回应,申诉事项属实的,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参考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对该申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以《处理意见书》的形式告知申诉员工及与该申诉事项相关的员工、部门。
对于申诉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公司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申诉人提出批评、建议,情况严重的,应当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做出相应惩戒决定。
(五)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处理
员工不服有关劳资争议的申诉处理意见,公司设有工会的,可于十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诉至工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员工对与劳资争议无关的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另行解决。
(六)申诉的定期汇总与分析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的申诉、争议事项进行分类和系统性汇总,并对争议原因进行比较和综合分析,从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调解
(一)工会设有调解委员会,接受员工再申诉并进行劳资关系调解。
员工对于人力资源部门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于十个工作日之内再次申诉至工会调解委员会。工会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持调解工作,并记录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纪要。
(二)若出现重大劳动争议事件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通报劳动部门,并邀请劳动部门主持调解。
第八条 仲裁与诉讼
经上述程序后仍无法解决申诉争议事项的,员工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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