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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八小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原则
(一)效率至上原则。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二)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的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正常上班的间隔作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 加班定义
加班,系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经员工申请,由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员工继续工作者的,称为加班。
第五条 加班申请手续
(一)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送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视为加班。
1.平日加班:应在当天下班前提出加班申请。
2. 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应在加班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提出加班申请。
(二)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相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予以额外的书面说明,并且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班前补交加班申请表。
(三)对于每日的加班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不予认定加班
(一)因本人或者部门的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自愿加班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加班申请单》或者加班说明的。
(三)加班时未进行打卡,亦未填写打卡说明的。
第七条 加班时间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八条 加班工资
(一)正常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公司将尽量在当月内安排员工调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加班调休
(一)工作日加班按照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按照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三)加班调休的,应在当月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不累计至入下个自然月。
第十条 违反加班的规定
(一)在加班时间内迟到、早退、旷工者,依考勤管理制度中有关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处理。
(二)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按公司奖惩制度处罚。
(三)因公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业务发展,而指派员工加班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加班与值班
(一)下列情形不视为加班,作为值班处理。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与监督保安人员及执勤工作。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4.需要处理的其他事情。
(二)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的,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奖惩制度执行。
(三)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值班津贴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