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竞业限制协议
适用于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员工)约定,员工在职以及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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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员工)约定,员工在职以及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对甲方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自 之日起计算,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 的次日止。
第二条 告知义务
(1)乙方从甲方离职后,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每个月对每一新任职单位,有向甲方书面报告的义务,以证实乙方确实在遵守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内容的承诺。告知期限为每月 日前。
(2)如果乙方的新任职单位与甲方确有竞争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离开新的任职单位,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竞业限制内容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在全球范围内,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这些公司或单位工作或为其谋取利益。
(3)乙方不得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咨询。
(4)乙方不直接或间接地诱使甲方员工。
(5)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诱使、劝说甲方的合作伙伴。
第四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不得从事、帮助他人从事或通过亲戚、朋友从事任何与甲方有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2)严格遵守涉密资料、信息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制度;
(3) 不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涉密内容。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内容,不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传真传递、传输涉密资料、信息。不带无关人员进图保密要害部门、场所;
(4) 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甲方秘密管理部门报备。发现他人违反保密约定泄露涉密资料、信息时,立即予以制止并报甲方秘密管理部门报备;
(5) 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不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严格涉密会议文件的保密管理;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五条 从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期限,甲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六条 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计算方式如下: 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月工资) *30%
第七条 乙方领取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采用第 种方式( 由乙方选择其中一种)。
(1)甲方将补偿金按月存入乙方在职期间发工资的银行账号;
(2)乙方书面告知甲方银行账号,由甲方将补偿金按月存入乙方的银行账户;
(3)如乙方没有事先告知适用第二种领取方式,甲方优先按第一种方式发放。
第八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补偿金不能及时支付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九条 乙方每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前,应当向甲方书面提供有关乙方当前工作单位情况的告知书,以证实乙方确实在遵守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承诺。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
第十条 双方同意,在乙方任职期间,如乙方在甲方的工作部门或岗位发生变更,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提前终止。但乙方应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若甲方连续两个月未能支付补偿金,则视为本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不论乙方是否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若乙方离职后,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而没有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乙方催告后20天内仍没有支付,乙方可以不受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已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订立变更、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公安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管理部门对乙方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合同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是指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品牌所属企业及经销商、分销商等: 、 、 等,亦含上述品牌所属企业控股或参股的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合作伙伴是指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的各种经营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公司、设计公司、经销商等。
第二十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有强制性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发生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与本竞业限制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署)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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