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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01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摘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部门、车间、班组、员工时使用。

01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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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20-06-28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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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部门、车间、班组、员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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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公司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部门、车间、班组、员工。

  第三条  原则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定义

  (一)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二)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三)作业场所: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四)职业禁忌:指工作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条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为公司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负责在职员工的职业病档案的建档、归档等工作。

  (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1)负责公司新入职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负责将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安善安置。

   (四)各单位(各部门、车间、班组)的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一)公司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1)员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员工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员工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员工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应及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司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若公司已经安排且通知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拒绝或不按期到指定医院接受检查,则由此发生的责任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3)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员工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但若公司已经安排且通知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拒绝或不按期到指定医院接受检查,则由此发生的责任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员工确诊之日起7 日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

  第九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本制度,为公司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二)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条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公司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公司员工公布。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公司新入职员工签订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协议。

  (三)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于该工作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物质,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四)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采用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六)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结果告知公司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人员

  第十一条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职业防护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二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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